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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大承接产业转移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结合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建立《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双千工程”项目库分为《产业升级项目》、《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四类,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滚动发展。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发布一次“双千工程”项目计划安排,在充分征询公众意见、修订完善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4.推进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

5.加快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对2012年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再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合肥地区综合配套率必须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它扶持政策。

三、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7.支持小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利息金额7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的合法融资产品。同一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9.支持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发展。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扶优扶强、定向培育”的原则,对优选的高成长性工业企业,采取合同约定发展目标的办法,给予发展资金支持。对约定到2015年发展目标(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并对超额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20%以上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不与第10条款同时享受。

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税收中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的实得额。

10.支持大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四、鼓励工业企业技术创新

11.推进品牌示范(试点)企业建设。对被评定为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和省级、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首台套装备奖励。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50%配套资金支持。

13.质量奖。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且当年获得“全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鼓励工业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15.支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对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凡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加快工业园区发展

18.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产业基地所在政府管委会100万元、5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19.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为鼓励开发区、县(市)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建设符合规划和用地条件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实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其它

20.投资补助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50%,县(市)区财政承担50%。属市辖四区和开发区(含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四县和巢湖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与县(市)财政分别兑现。

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兑现的资金,属市辖四区和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四县和巢湖市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

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奖励资金按企业税收缴库级次,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共同承担。属市辖四区和开发区(含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市财政与区财政按8∶2比例承担兑现。四县和巢湖市范围内的企业,市财政与县(市)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兑现。

21.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统一申报受理。属投资补助类的项目,按半年申报,其它各类奖励按年度申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在2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22.申请政策支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统计部门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信息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一套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3.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4月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1〕51号)同时废止。

24.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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